刑法之行為與犯罪類型3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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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行為與犯罪類型3

犯罪之類型

(一)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1.作為犯,係指行為人以積極之作為而違犯之犯罪。

2.不作為犯,則指行為人以消極之不作為而違犯之犯罪,又可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1)純正不作為犯:

A.指構成要件明定行為人唯有以不作為之行為方式,才能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

B. 例如,刑法§149「聚眾不遵解散罪」之「不解散」、§306Ⅱ「侵入住居罪」之「留滯而不退去」等,而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純正不作為犯,故此等不作為犯係屬行為犯。

(2)不純正不作為犯:

A.係指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

B. 亦即行為人之行為形態係不作為,而非作為,但其違犯之罪,在通常情況下,係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而違犯之作為犯。

C. 刑法規範中,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而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大多可以不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而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只有少數例外,例如,偽證罪(§168)、重婚罪(§237)、通姦罪(§239)等,即無法以不作為而實現構成要件,故無由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

3.區分實益:
相較於作為犯,不作為犯事實上並沒有從事任何行為,因此其構成要件須經過調整才能做出與作為犯相同評價(即成立犯罪):

(1)行為人:由行為人,轉為人+「保證人地位」

(2)行為:除構成要件外,須額外審查「有無違反作為義務」及行為人有無「作為可能性」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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