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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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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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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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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行為與犯罪類型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為之概念
(一)刑法概念上之「行為」,係指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之人類行止,且此形諸於客觀可見之行動與靜止,必須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之後果。(社會行為論)
(二)依學者(林山田老師)之見解(目前通說亦同此),下列情形欠缺意志支配之可能性,並非刑法上之行為:
1.無意識參與作用之反射動作。
2.受他人暴力之直接強制,在完全無法抗拒,而其意思支配完全被排除之情況下的機械性動作。
3.睡眠中或無意識中之行動與靜止。
4.因病發作之抽搐,或因觸電或神經注射而生之痙孿。
5.手腳被捆綁而欠缺行動可能性之靜止等。
(三)惟下列之人類行止,在刑法概念上仍係行為人之意思所支配之行動或靜止,而屬刑法概念上之行為:
1.日常生活中之自動化行為,例如,開車之操縱駕駛盤、加油或換排檔、舉步走路、端碗飲食等。
2.衝動行為,包括「情感衝動下之情緒行為」與「未加考慮而在極短時內立即做成決定之即決行為」。此等行為均係在行為人意識參與支配下,而有意思主宰之行動,故亦為刑法概念上之行為。
3.受他人暴力之間接強制,致其意思受影響而為之特定行為。例如,受他人毆打,而屈從他人意思而為之行為。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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