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競合論-法條競合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競合論-法條競合

刑法之競合論-法條競合

1. 意義

一行為實現數個構成要件,只侵害一個法益。

2. 性質

(1) 屬於法律選擇適用:法律單數(評價一罪)。
(2) 法益同一性:數構成要件保護相同法益。
(3) 類型:
     A. 特別關係:兩罪名有邏輯包含關係。如殺人罪與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或如強制罪與強盜罪。
     B. 補充關係:法條立於補充關係。如遺棄罪與殺人罪(危險與實害)。
     C. 吸收關係:
         兩罪有伴隨關係。如強制罪與強制性交罪。實務上認為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
         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例如: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第217條「偽造盜用
         印章印文罪」競合者,只論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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