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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未遂犯:一般規定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未遂犯:一般規定
(1) 普通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 不能未遂犯
又稱不能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3) 中止未遂犯
又稱中止犯。中止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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