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法律性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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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法律性質

刑法之法律性質

刑法屬於「公法」、「實體法」、「成文法」、「強行法」、「國內法」、「繼受法」。分述如下:

(一)公法

刑法所規定者,係為國家與人民間具有主權性質之法律關係。故為公法。

(二)實體法

刑法係規定,犯罪行為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之「實體內涵」;而與規定刑事「程序規則」之刑事訴訟法,顯然有別。故刑法為實體法。

(三)成文法

刑法,係為明文規定之成文法典。因此,刑法為成文法。

(四)強行法

刑法因具絕對適用之效力,除告訴乃論之罪外,無論是行為人或被害人,均無法左右或變更刑法之適用。故刑法為強行法。

(五)國內法

因刑法乃基於國家主權之發動,適用國家主權所及之範圍。故刑法為國內法。

(六)繼受法

就現行刑法之立法體例及其規定之內容而論,大體上係仿效外國之立法例而制定。故我國之刑法為繼受法,而非固有法。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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