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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機能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刑法具有下述五大機能:
(一)保護法益
由於立法者係以刑罰,做為制裁法益破壞行為之法律手段。因此,刑法之功能乃在於法益保護。保護法益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乃刑法之主要功能。
(二)壓制與預防犯罪
立法者藉刑罰之威嚇力,昭示社會大眾,法益與法律秩序之不可破壞性,而產生社會教育之作用。因此,使刑法除具有壓制犯罪之功能之外,尚具有預防犯罪之功能。
(三)保障人權
刑法一方面保證「凡是未違反刑法規範者,均不受國家權力機關之干涉與侵犯」;另方面則保證「行為人不受超出法律規定以外之處罰,以及不受違反人道與藐視人性尊嚴之殘虐刑罰」。刑法即由於上述雙重之保證作用,而產生保障人權之功能。
(四)矯治犯罪人
刑法以其法律效果科處犯罪人應得之刑罰,而使其接受刑罰之執行後,能改過遷善,安份守己,而不再犯罪。因此,具有矯治犯罪人之功能。
(五)給予犯人贖罪之機會
由於國家公權力之刑罰制裁,不但滿足犯人內心之贖罪需求,而且多少亦能平衡犯人之罪惡感。因此,刑法對於一般罪犯而言,亦具有贖罪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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