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5)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5)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5)

10.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
      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9條第1項)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刑法第129條第2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129條第3項)

11.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0條)

12.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1條第1項)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31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