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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4)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4)
7.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6條第1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26條第2項)
8.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7條第1項)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7條第2項)
9.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28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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