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2)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2)
3.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2條第1項)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2條第2項)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22條第3項)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122條第4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