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1)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1)

刑法之國家法益的罪-瀆職罪(1)

保護法益就各種不同之觀點以及各種不同之瀆職行為之特性而論,計有:國家利益、政府之威信與政府之統治機能、國家之內部秩序、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與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等。

1.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20條)

2.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1條第1項)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21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