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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三階理論-有責性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三階理論-有責性
行為人通過前面二階段之判斷後,尚需通過有責性之檢驗,行為人在行為之當下必須具備責任能力,始能成立罪名,有罪責始有刑罰,無罪責即無刑罰,罪責與刑罰必須相當。
1. 責任能力:
(1) 無責任能力人:
未滿14歲之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之人。
(2) 限制責任能力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滿80歲之人。
2. 防衛過當及避難過當:
(1) 防衛過當: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限制責任能力人:
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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