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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三階理論以外的階層
作者:洪正test刑法之三階理論以外的階層
1. 客觀處罰性條件
目的在於防止刑法適用之範圍過於廣泛,而設定之客觀要件,行為人毋須對此有主觀上之認識,因此須跳脫三階以外另外判斷之。例如: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其中「致人於死或重傷」即是客觀處罰條件。
2. 個人排除刑罰事由、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因為個人具備某些特別之事由,而不具可罰性或可罰性減低,例如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之減輕或免除其刑,即為一種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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