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緊急逮捕

作者:陳毅弘、李由

刑事訴訟法-緊急逮捕

意義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因情況急迫,且具有法定原因,不用拘票逕行拘提,以防人犯逃匿之強制處分,可謂之不要式拘提。

機關

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

方式

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刑訴§88-1第2項)

要件(刑訴§88-1第1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1.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2.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3.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4.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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