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議制與獨任制
司法特考|2019/07/17
-
行政法院審判之合議制
司法特考|2019/07/17
-
檢察事務官之設置及職等
司法特考|2019/07/17
-
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司法特考|2019/07/17
-
大法庭之組織
司法特考|2019/07/17
刑事訴訟法-文書(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五)審判筆錄(刑訴§44)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1.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2.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3.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4.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5.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6.辯論之要旨。
7.第41條第1項(訊問筆錄)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8.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9.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10.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11.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12.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13.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六)裁判書(刑訴§51)
1.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2.裁判書由法官製作。(刑訴§50)
準用
訊問筆錄、搜索扣押及勘驗筆錄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且其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刑訴§43-1)
裁判書之更正
(一)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1.原本誤寫:正本宣示送達前,增刪訂正(刑訴§40);正本宣示送達後,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釋字第43號)。
2.正本誤寫:正本宣示送達前,廢棄之;正本宣示送達後,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非顯係文字誤寫而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1.原本誤寫:上訴、非常上訴、再審。
2.正本誤寫:照原本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計算。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