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概說(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刑事訴訟法概說(三)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區別

刑事訴訟法,乃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而民事訴訟法,則確定私權之有無及其他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目的各殊,性質亦異。兩者之區別分述如下:
(一)客體
刑事訴訟係以刑事事件附帶民事訴訟為審理對象;民事訴訟以民事事件為主。
(二)目的
刑事訴訟以實行公法上之刑罰權維持國家秩序為目的,保護私權次之;民事訴訟以實行私法上之請求權保護私權為目的,維持國家秩序次之。
(三)所持之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基本,以當事人主義補充之,訴訟程序之進行、終結,國家司法機關多依職權為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度朝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程序之開始、發展、終結,多任由當事人之意思為之。

審級制度

刑事訴訟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
(一)所謂三級,是將法院區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
(二)所謂三審,是指除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之外之一般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判,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三審。

法院辦理一般刑事訴訟案件流程

(一)收受書狀、卷證
公訴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起訴書及將卷宗、證物送交法院。自訴案件,由犯罪之被害人,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狀。
(二)分案、審核
收受書狀後分案,並由書記官將卷證交由承辦法官審核、批示。
(三)定期、開庭
依據法官批示內容繕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到庭開庭,當事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請警察機關拘提到案;若拘提不到,則發布通緝,且在案件中如有保證金時,並應裁定沒入。
(四)案件辯論終結
辯論終結後,法官會定期宣判,最遲並於宣判翌日公告判決主文。
(五)製作裁判正本並送達
書記官於收受裁判原本後,應於規定時間內製作裁判正本,並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
(六)上訴
當事人(即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收受判決後,如有不服,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告訴人、被害人收受判決後,對於判決有不服者,應於檢察官上訴期間屆滿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七)執行
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未聲明不服,則案件確定,書記官應將卷證送交檢察署執行;又若判決係無罪、免訴、免刑、不受理、緩刑確定者,而被告曾經諭知交保,並繳納刑事保證金者,書記官於送執行前,會先發函通知領回保證金,若判決為有罪情形,則該保證金須待執行完畢後,由檢察署通知發還。
〈資料來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http://kld.judicial.gov.tw/〉

一般刑事訴訟案件作業流程圖

對於反社會性而觸犯刑罰法律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或自訴人)起訴,由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程序,判處犯罪嫌疑人罪刑之第一審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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