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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計報告之編製、查核、遞送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編製(第85條)
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應由主辦會計人員依照規定之期日、期間及方式編製之,經該機關長官核閱後,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二)上級機關之查核(第86條)
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
(三)依次遞送與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查核(第87條第1項)
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依次遞送至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或綜合之報告,呈送該管上級機關 。
單位會計報告之分送
(一)一般情形(第88條本文)
各單位會計機關得以其報告逕行分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
(二)必要情形(第88條但書)
各單位會計機關有必要時,亦得呈由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分別轉送。
統制紀錄(第89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接到各單位會計機關、各單位會計基金之各種會計報告後,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以彙編各該政府之會計總報告。
報告差額之解釋(第90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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