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
作者:郭妍
「出納」掌理公款收付、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控管機制。其運作順遂與否,攸關機關單位的財務安危,相關人士職責之重,不容輕忽。
就整體而言,出納職能可概括為收付、反映、監督、管理四個構面;而其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現金核算、往來結算、人事薪資核算等三個方面的內容。每一個環節皆需要高度細心與嚴謹處置方式。
本章收錄「出納管理手冊」內容,詳列關於出納事務所有的辦理機制、人員職責、安全設施等各項作業流程等,方便考生們按圖索驥,透析公職出納單位工作執行方式。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105年11月14日院授財庫字第10503734560號函修正)
壹、總則
一、為加速公款收
、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及健全機關內部財務控管機制,特訂定本手冊。
二、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出納事務,依本手冊之規定辦理。
三、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
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
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
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
指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五)備註
其他保管品,如係不動產或須堆棧倉庫保管之動產,應以契據、倉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四、出納管理人員
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職務代理制度。
五、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
於職務或工作輪換及機關組織調整時,應辦理交代,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監交。
主辦出納及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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