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及其他保管品應注意事項
作者:郭妍出納管理單位經收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1.外幣、票據、有價證券及契據
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並就其性質相同者,分類登入保管品紀錄簿
2.金銀條塊、外幣
應由原經辦單位或經手人,加註簽封,以明責任
3.本票及國內外之支票、匯票
除應詳細登記來源、票號、抬頭、用途、幣別、金額、出票及兌付處所等項外,並應注意票據之有效期限
4.公債、股票、庫券、儲蓄券等有價證券
應按類別、戶名、品名、數量、金額、號碼,詳細登記之
5.公債、庫券、儲蓄券
應注意還本付息日期,辦理領取手續,並通知會計單位
6.收管機關採購及財物變賣、處分等實物擔保憑證
應依照原訂立契約書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7.存庫之保管品
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造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以備查考管制
8.有價證券之質權設定登記書
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9.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期限
應注意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適時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展延、退回或收取本息後即填具「收入款項通知單」,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
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五日。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收付
一、為應採購作業需要
出納管理單位得以機關名義申請於代理國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廠商繳納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二、為應採購業務需要
出納管理單位得設招標專用收據,其收據之管理同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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