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之收款
作者:郭妍
一、收款作業: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開具之收入傳票或相關單位之收款通知單,應即通知繳款人繳納。收受時,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務須當面清點檢查,並應即填開收據及登記備查簿,如該款項依規定應送存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者,應填具繳(存)款單據,確實依照票據抬頭字樣,在票背完成背書後,如數繳存,並將繳款憑證及收據移送會計單位登帳。
(二)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開立收據,於當日或次日中午前送會計單位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經辦收入事項,須按照先後次序,編列號碼,並視需要使用號碼憑證(牌)發給繳款人,以憑調換正式收訖憑證。
(五)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並由經收人簽章。
(六)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補行正式登帳。
(七)出納管理人員對收入款項,應隨時按順序登帳。
二、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
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查明處理。
付款作業
一、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
出納管理人員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付款憑單,應即透過網路傳送或書面遞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支付。其屬於受款人自領方式附有「領取支票憑證」者,應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二、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
其在國庫經辦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存管款項支付者,以匯款方式支付、持有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或專屬網路轉帳支付,或簽發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並及時登記備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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