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管理之付款作業
作者:郭妍辦理付款時
出納管理單位應依所附憑證核認支付對象及金額,與支出傳票是否逐級核簽完備。如付款時,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領款人出具之收據
統一發票或收款證明,應於支付後,附於支出傳票之後,並於傳票附件欄註明張數。
經辦支付事項
須按申請先後辦理。必要時得使用支付號碼憑證,循序辦理手續。
支付現款時
應詢明申請者之現金數目,並收回支付號碼憑證或其他領款憑證。
支付現金之數額
應請收款人當面點清。
簽發支票除應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存款餘額不足
不得簽發支票
(二)存款餘額內支付之款項
1.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2.但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予註銷平行線二道或禁止背書轉讓:
(1)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2)受款人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3)非採郵寄方式
(三)填寫金額
1.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2.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且大小寫金額應相符
3.支票上應填明發票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如係委託金融機構繳交各項稅費款,應於受款人欄位記載「○○銀行(繳交○○稅費款)」
4.各機關如規定受款人應於支票存根上簽名或蓋章者,從其規定
5.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6.簽發支票如大小寫金額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發,不得塗改。其他各要項之記載如有更改,應於更改處簽蓋存款機關全部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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