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業務-1

作者:林元元

出納業務-1

基本概念

一、出納業務基本規範

(一)辦理客戶現金收付或兌換現鈔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時,必須確實核對客戶身分,並依規定登記其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二)櫃員與櫃員主任(大出納)間之調撥現金,必須填製內部領、繳款憑單,並由櫃員及大出納分別簽章。
(三)現金出納應於櫃台辦理,如在櫃台以外之場所收付現金時必須經主管人員核准。
(四)現金收付款項必須在營業時間內辦理,若於營業時間外所收款項,處理手續及內部牽制,必須符合規定。
(五)櫃員結帳後,現金如發生溢餘或短少,必須立即報告主管人員處理,並於當天入其他應付款或其他應收款。
(六)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必須將鈔券加蓋偽造作廢券章,或將硬幣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處理。
(七)櫃員於營業時間中暫時離開座位時,應於端末機簽退。
(八)出納業務係辦理銀行一切有關現金、有價證券、各項單據、託收及交換票據等之收付及保管,其範圍包括:
1.辦理現金及票據之收付及保管。
2.各種有價證券之保管。
3.辦理票據交換事項:
4.包括交換票據之核算登記、交換差額之清算、退票交換等。
5.調撥資金:包括本單位內及本單位對聯行或同業間之資金調撥。
6.幣券及破損券之兌換(兌換各種面額之零鈔或新鈔)。
7.其他與現金出納有關事項。
(九)主管或指定人員於營業時間中應不定期抽查櫃員現金,並暫存記錄備查。
(十)現金收付應根據傳票或憑單處理,現金與傳票應分別存放。
(十一)代收稅款或代收公用事業費用之作業流程不得只由櫃員一人辦理。

二、出納業務禁止事項

出納人員不得兼辦放款或會計等業務。

現金查核

一、查核順序
查核現金時,先盤點大鈔,再查核小鈔,先點大數(即綑綁數),再點細數。
二、檢查庫存與盤點
(一)檢查庫存現金前注意保密,並應提早到達。
(二)盤點現金、有價證券等應迅速、正確,以免作第二次或第三次之複點。
三、會同盤點
檢查人員盤點各項庫存現金及有價證券時,應邀同相關人員會同盤點,切忌由檢查人員單獨盤點。
四、設簿登記
營業時間外所收現金、票據等必須設簿登記,並入庫保管。
五、更換密碼
經管人員輪調時,相關密碼應立即更換。
六、強制入帳
託收及待交換票據必須入帳,不得有存放於經辦員處,而未送交主管入庫保管之情形。
七、全程監控
(一)金庫內外必須具備「二十四小時」全程錄影監控設施。
(二)監視錄影帶必須依規定保存「二個月」。
八、保全設施
(一)金庫內外必須設置自動警報感應器、防火、防水感應器等保全設施。
(二)金庫室牆壁內層應加裝厚實鋼板,以強化金庫室之安全。
九、強制入庫
包括所有外幣在內之現金及櫃員現金均應置於金庫內。
十、入庫複點
營業終了現金入庫後,必須經主管或指定人員複點,平時應每週不定期全部細點一次,並作成檢查紀錄。
十一、金額限制
每日保留之庫存現金不得超過營業所需。
十二、鑰匙密碼
金庫鑰匙及密碼,應分別由出納及主管指定人員掌管。
十三、調撥現金
櫃員與櫃員主任(大出納)間之調撥現金,應填製內部領、繳款憑單,並由櫃員及大出納同時簽章。

待交換與託收票據

一、待交換票據

(一)其他應付款
次日入帳之待交換票據,應依規定以「借:待交換票據」、「貸:其他應付款」入帳。
(二)誤差沖正
提出或提回之交換票據,金額有誤差,應以「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列帳,並於次日沖正。
(三)逐張登錄
提出之交換票據應逐張登錄。
(四)存入帳戶
收妥之待交換票據應依規定存入提示人帳戶。
(五)蓋章與填載內容
待交換票據應加蓋特別橫線章,票據背面受款人之帳號、戶名等應填載清楚。
(六)領回票據申請書
提出交換前客戶申請領回原存入之票據或提出之交換票遭付款行庫退票時,應請客戶填具「領回票據申請書」並蓋章留印鑑。
(七)提回之本行付款票據應指定專人覆核。

二、託收票據

(一)特別橫線章
託收票據應加蓋本行特別橫線章。
(二)背面內容填載與入帳
票據背面委託人帳號、戶名應填載清楚,收妥後必須確實存入委託人帳戶。
(三)電腦建檔
經辦員辦理票據代收時,應立即將託收票據輸入電腦。
(四)查明未能入帳原因
業經收妥之託收票據,因故未能存入帳戶時,應積極查明處理。
(五)加蓋印鑑
委託人申請撤回原託收票據或延期提示,應憑「加蓋印鑑」之申請書辦理。
(六)託收票據查詢處理
託收票據久未收妥應向「受託行」查詢處理。
(七)委任取款背書
委託同業代收之票據,提送前應於票據背面辦理委託取款背書手續。
(八)掛失止付
託收票據如於遞送途中遺失,應通知「委託人」,並立即向付款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九)應收代收款科目
盤點託收票據張數及金額除與明細表是否相符外,並應與日計表中「應收代收款」即受託代收款科目之金額相符。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