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事務之盤點及檢核
作者:郭妍出納事務之盤點及檢核
一、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
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支票簿、有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每年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並將盤點紀錄陳報單位主管;另由會計單位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二、辦理盤點人員如發現
存管之現金、票據、支票簿、有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與相關之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陳報機關首長核辦。
如有缺失事項,應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
三、為加強出納管理
各機關應依照本手冊及相關規定,落實逐級督導,並實施查核:
(一)各機關至少每年應自行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各一次,並得併同其他查核辦理。
(二)上級機關應對所屬辦理不定期抽查,得採風險性或重要性管理原則,或併同其他性質類似之查核辦理。
四、各機關實施出納事務查核
應組成查核小組辦理。其人員由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政風單位及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五、出納事務之查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是否每月提供已奉核之存庫保管品帳戶之明細資料供採購或業務相關單位勾稽,並由其將勾稽情形通知出納管理單位。
委託國庫經辦行保管之保管品是否定期清查及清理。
(五)各種出納帳表,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及依規定期限悉數辦理繳庫。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能遵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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