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罰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告知義務與陳述意見)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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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罰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告知義務與陳述意見)

其他行政罰規定-正當法律程序(告知義務與陳述意見)

1. 告知義務 (行政罰法第33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2. 陳述意見 (行政罰法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2) 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3)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4) 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5)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6) 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7) 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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