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關法規

作者:陳文欽

其他相關法規

鐵路特考
94年7月1日起,原屬事務管理手冊中的「檔案管理」、「集會管理」部分已停止適用,改為「回歸相關法令」。亦即相關法令仍得出題。故本書另立第十章,將這些已不屬事務管理手冊內容但仍得出題之法規,進行適當整理。
本章主要收錄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會議規範。
104年鐵路考試中,會議規範在高員三級暨員級皆出了一題申論題。檔案法在高員三級出了一題申論題、佐級出了四題選擇。可見此範圍仍頗受命題者青睞。

壹、檔案管理相關法規

依據:檔案法(97年7月2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令發布)
檔案法施行細則(105年6月30日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10500091433號令修正)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94年5月10日行政院台秘字第0940018295號令修正)

一、檔案法與施行細則

(一)總則
1.用詞定義如下:

(1)政府機關    
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2)檔案    
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3)國家檔案    
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4)機關檔案    
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2.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3.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4.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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