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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重要法規
作者:夏進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99.1.15)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5條 (刪除)
第二章 土地開發之規劃及容許使用項目
第6條 辦理土地之開發時,執行機構應擬定開發範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第7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各開發用地之興建前,應將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8條 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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