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不當利益之追繳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復工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罰則之附論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其他的編制人員(第13、14條)
作者:洪正、陳雲飛1.農田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一人
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秘書、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技工各若干人。
2.編制內人員
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 灌溉管理人員:40%~48%
- 工程人員:26%~34%
- 一般人員:18%~26%
- 技工:8%~16%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總員額比率,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上述比率規定之限制。
3.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
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4.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
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1.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述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本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自該日起始進用之技工、工友,不得陞遷為本項所定之助理員。
管理處
1.農田水利會區域跨二縣市以上
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設管理處。
(第16條)
2.管理處之職掌如下:(第17條)
- 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 區域內用水之調整
- 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
- 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 區域內事業改善之建議
- 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站
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二千公頃以上四千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第18條)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