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第89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第89條)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之準用(第90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節(第85條至第89條)未規定者,準用預算法其他各節之有關規定。

附則

歲出或歲入增加、減少之指明來源(第91條)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編列預算之禁止(第92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司法概算之編列

(一)司法院獨立編列(第93條第1項)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二)行政院加註意見、立法院審議(第93條第2項)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三)司法院院長之請求列席(第93條第3項)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特許執照之公開拍賣、招標(第94條)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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