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文的作法說明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其他公文的作法說明

(一)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二)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簽、稿之撰擬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一)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1)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2)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二)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重要人事案件。

(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4)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一)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二)撰擬要領

1.「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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