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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文的作法說明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一)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二)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簽、稿之撰擬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一)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1)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2)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二)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重要人事案件。
(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4)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一)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二)撰擬要領
1.「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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