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內控制度相關規範

作者:林元元

其他內控制度相關規範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評估原則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之十三項原則
一、董事會責任(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1)
董事會應該負責:核准並定期評估整體營運策略及重要政策;瞭解銀行營運風險,據以訂定銀行可承擔的風險限額,並督導高階管理階層採取必要措施,以辨識、衡量、監視及控管風險;核定銀行組織架構;以及督導高階管理階層監控所訂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董事會應對銀行建立並維持妥適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負最後之責。
二、高階管理階層則認(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2)
高階管理階層應該負責:執行董事會所核准之營運策略及政策;研訂作業程序以辨識、衡量、監視及控管風險;維持權責劃分及報告系統明確之組織架構;確保授權辦法得以有效執行;制訂妥善之內部控制政策;監控內部控制制度之適足性及有效運作。
三、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共同責任(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3)
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應該負責:提昇全體員工高尚廉潔之道德水準;在組織內建立人人重視內部控制並身體力行之文化;讓全體員工瞭解自己在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中所擔負的任務,並善盡其責。
四、辨識評估風險(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4)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能確切辨識並持續評估各種有礙銀行目標達成之主要風險。評估之風險應涵蓋合併後的整個銀行組織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及移轉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及商譽風險等。並對內部控制制度作必要的修正,以適切監控任何新的或先前未控制的風險。
五、建立控制架構(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5)
內部控制作業係屬銀行日常營運不可分割的一個環節。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需要建立一套適切的控制架構,並對各個業務層級訂定控管作業程序,包括:高階主管之覆核工作;由其他不同的部門或科作適當之業務節制;實體財產(如:現金及有價證券)之控管;暴險限額遵循情形之查核,違規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權責劃分制度;以及會計帳目核驗與調節制度。
六、分工牽制(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6)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有適當的分工牽制,及不指派員工擔任有利益衝突或互為牽制之工作。對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地方,應加以辨識,施以縝密且獨立的監控,使其影響減至最低。
七、充分內控資訊(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7)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能夠充分提供廣泛的內部財務、業務及法規遵循等資訊,以及外部有關決策所需之事件及狀況等市場資訊。資訊必須正確可靠、具時效性、易於取得,並以統一格式為之。
八、管理資訊系統(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8)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具備足堪信賴且能夠涵蓋全行重要業務之管理資訊系統(包括利用電子工具保存及處理資料者);且該系統必須 安全穩定,由專責單位獨立監控管理,並配置緊急備援措施。
九、有效溝通管道(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9)
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的溝通管道,以確保所有行員充分了解並忠實遵循其職責有關的政策與程序,並將其他相關資訊送交適當人員。
十、持續性風險監控(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10)
銀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有效性,應做持續性的監控。主要風險的監控應為日常營運的一環,由營業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定期辦理評估。
十一、內部稽核建置(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11)
內部控制制度應具備周詳有效的內部稽核建置,指派受過精良訓練的適任人員獨立作業。內部稽核在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監控工作上,應有直接陳報董事會、或稽核委員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的職權。
十二、內控缺失處置(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12)
業務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部控管人員所發現的內部控制缺失,應及時陳報適當的管理階層並立即採取因應措施。情節重大者,應陳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董事會。
十三、內控制度評估(巴塞爾內控評估原則§13)
監理機關應要求所有銀行,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必須建立適合其資產負債表內、表外業務性質、複雜性及風險性的有效內部控制制度,並隨著經營環境及情勢變化而作調整。監理機關若判定某一定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不足以或未能有效控管風險(例如:未能符合本文所列的各項原則),則應對該行採取適當的導正措施。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管理辦法

一、申請書件(信託業受益轉讓風管辦法§3)

(一)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申請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檢具書件名稱    相關規定
營業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
1.辦理業務之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2.業務說明(信託業務須標明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分類)及風險控管。
3.業務作業要點及流程。
4.與客戶訂定契約之重要事項。
5.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6.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6.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董事會議記錄    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無。
信託契約範本 無。
(二)信託業申請辦理本法第十七條各款附屬業務,應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三)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如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八或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累積盈虧為負者,不得申請新增本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建立信託投資作業準則(信託業受益轉讓風管辦法§22)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外,應建立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受理客戶應辦理事項    應訂定客戶交付信託財產之最低金額及條件,以及得拒絕受理客戶之各種情事。
瞭解客戶審查事項    
1.應訂定瞭解客戶之審查作業程序及應留存之基本資料,包括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委託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應經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
2.接受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簽約程序及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評估客戶投資能力應辦理事項    
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參考前款(瞭解客戶審查事項)資料外,應綜合考量右列資料    
1.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二)前項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依第五項同業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2.以淺顯文字明確告知委託人,該投資標的之交易係信託業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由信託業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該筆投資交易。 
(三)前項第一款所稱商品適合度規章,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非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及個別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以利依非專業投資人之風險承受等級,推介或受託投資合適風險等級之商品。並應建立事前及事後監控機制,以避免不當推介或受託投資之情事。
(四)委託人委託投資之標的為信託業所推介者,信託業之推介內容若有虛偽、隱匿情事,或未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商品適合度規章之內容、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六)信託業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者,準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三、費率規範(信託業受益轉讓風管辦法§24)

(一)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
(二)信託業應將前項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之商品,前項利益之年化費率不得超過該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
(三)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應將該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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