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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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6)。
(2)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2):
A.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B.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3)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員不得拒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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