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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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

係指直接提供人民或行政機關所用,以達成行政目的之國有財產,又稱行政財產。參照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2項,又可再細分以下三類:

(1)公務用財產(行政使用公物):

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國有財產法§4Ⅱ)。

(2)公共用財產(公共使用公物):

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國有財產法§4Ⅱ)。

(3)事業用財產(營造物使用公物):

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國有財產法§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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