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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管理人賠償責任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物管理人賠償責任
另外設置、管理公物之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欠缺應有之注意(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時,參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故當公物之管理人有故意或過失時,對受侵害之民眾也需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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