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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使用請求權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物使用請求權
公物設置之意義,首重於公共利用關係。若今民眾對於公物的利用受到妨礙時,是否能夠主張使用請求權?
1.在一般使用的情形:
由於該物本來就是為不特定之人利用所設;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自合於公物設定之目的。
因此,於一般使用時,應承認民眾得主張使用請求權。該請求權為主觀公權利,受侵害時自得以爭訟救濟。
2.在特別使用的情形:
由於該物的使用超出其原本所預設之使用目的,故須先徵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就此,主管機關就其申請應有裁量權,是以申請人遭拒絕時並非當然主觀公權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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