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之成立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物之成立

公物成立之要件有二:

1.依法律或事實行為設定

2.為公眾所使用之事實狀態。

就公物的設定方式而言,可透過法律行為以及事實行為,分述如下:
公務之設定

(1)法律行為:

A. 可透過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自治規章、習慣法,甚至是內部程序(財產登錄等程序)等方式設定皆無不可。惟須特別注意者,除透過法律行為設定外,必須事實上依其設定目的提供使用。

B. 透過行政處分設定成為公物者,係指「對物的一般處分(行程§92Ⅱ)」而言;因此可得提起行政爭訟。而方式除公告之外也包括啟用典禮、剪綵、指定為古蹟等等。

(2)事實行為:

因事實上長時間提供公用,故認定為時效完成,並因而產生公用地役關係。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