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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特別法律行為設定而取得,提供為民眾或行政機關使用以達特定公共目的,並受公法拘束的有價值之物。包含以下兩項內涵:
所謂受公權力支配並非指所有權歸屬於公權力主體,而是指處於受公權力介入支配的狀態。因此即使是私有之物也可以被認定為是公物(稱為他有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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