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私法之區分概論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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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之區分概論

傳統大陸法系學理上會將法領域區分為公法和私法,私法則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而公法則與國家公權力作用息息相關,須受到諸多原理原則之敘述,故向來有區分公私法之學理上討論。

(一)公私法區分實益


區分公私法不單單只有學理上討論之價值,其區分之實益有二:

1.我國係採二元訴訟制度,而在二元訴訟制度下,公法事件訴訟之管轄權原則上係由行政法院所審理,其餘則為普通法院所審理,因此區分公法與私法有其必要性存在。

2.公法與私法承前所述,法理不盡相同,甚至可以說是大相徑庭的,公法因為要箝制國家高權,防止其有侵害人權之可能,須受到許多憲法層次原理原則之檢視,而私法則以私法自治為原則,若未謹慎區分公法與私法,將易使公權力行為假藉私法行為之名,逸脫應受到之控制。

(二)公法效力在私法行為之延伸


基本上行政權有行政行為形式選擇之自由是普遍受到承認的,亦即,行政權可以選擇以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達成行政之目的,因此在本章除了一開始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以外,另一件應該要思考的課題即是,公法效力及法理是否也會適用在行政權選擇私法行為時,換言之,公法與私法間之相互影響亦應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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