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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之特徵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不得為公用徵收標的
公用徵收之對象,為私人所有之財產。而公有公物已為國家或行政機關所有,自非徵收之對象,僅須依法定程序撥用即可。
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公物基於不融通之特性,故原則上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但在不影響其供大眾使用目的的情況下,仍可為執行標的。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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