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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無因管理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法上的無因管理
原為民法上之概念,係指未受委任,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裡事務者(民§172)。在我國行政法領域的實務上也承認所謂「公法上的無因管理」 。
(1)由於行政機關只能於其管轄權的範圍之內,執行行政行為。
而無因管理係無權限卻替他人處理事務。因此行政機關不得無法律授權,逕透過無因管理干涉其他機關的權限。
(2)承上,當人民為無因管理而代替行政機關管理事務時,其無法律上授權基礎,自不得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
(3)由以上說明,公法上的無因管理應僅限於「單純高權行政 」的範圍內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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