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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無因管理要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法上的無因管理要件
公法上無因管理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無因管理的規定及要件。應包含以下幾項:
A. 管理他人「公法上」事務:
此為與民法無因管理的差異所在,所謂公法上事務的判斷,應將該事務若由本人來處理時其性質為何為斷。換句話說,如果把為他人所管理的事務,換作是由本人自行處理時其性質為何為判斷標準 :
B. 若本人為行政機關:
視由原機關處理時係為公權力行為或是國庫行為。
C. 若本人是人民:
視該事務由本人處理時,為私法上事務或是公法上義務。
D. 無管理義務。
E. 為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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