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權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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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權利

(1)人民在公法上有得以主張的權利,即為公法上權利

包括憲法第7條至第21條列舉之自由權以及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因其他法律規範而產生之權利以及因行政作用而產生之權利。

(2)公法上權利及反射利益

A. 公法上權利(主觀公權利):

行政之目的除了達成公共目的外,亦蘊含保護個別人民之利益;此即所謂的公法上權利,又稱為主觀公權利。然而必須是直接為了達成該利益而為之者,始屬此情形。

B. 反射利益:

在行政目的僅考量了公益的情況下,並不包含實現個別人民之利益。此時人民享有利益只是因為行政行為的外溢效果而附帶受益。簡單來說,就是在達成公益目的時不小心同時為人民創造了利益,但該利益並不在原本的考量範圍之內,此即稱為反射利益。

C. 區分實益:

(A) 主觀公權利得請求救濟:
由於行政機關對行政目的負有作為義務;而個別人民的利益本身就被行政目的所包含,人民因而享有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主觀公權利既然作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行政機關作為),自得請求行政、司法救濟。
(B) 反射利益不得請求:
由於個別人民的利益並非行政目的,因此行政機關並無作為義務;從而人民就反射利益亦無請求權。是以反射利益既非權利即無須救濟,因此人民不得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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