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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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件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件

A. 財產之移動

指一方交付財產,另一方受領給付。財產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移動,直接導致一方減少財產;另一方增加。

B. 無法律上原因

包含自始與嗣後無法律上原因。前者如行政處分自始無效;後者之情形包括法規變更、處分之撤銷、變更、廢止、條件未成就等情形。

C. 於公法關係中發生

若非於公法關係而生,即應屬於民法不當得利之關係。是否於公法關係發生之判斷基準,則視原先給付之法律依據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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