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送審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送審

(一)報表

1.計畫、收支估計表、月報(第49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

2.結算表、年度決算表(第50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3.審計機關審核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審計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編送之會計月報及結算表,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施行細則第35條)

(1)查核營業收支及盈虧預算執行情形,如實際數與預算數有重大差異,應追查其原因。

(2)考核主要產品實際產銷數量、單位成本、單位售價之變動情形,如與預算數發生重大差異或產銷量值不相配合,應追查其原因。

(3)分析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之結構,及重要財務比率,如有異常或顯然衰退之趨勢,應追查其原因。

(4)審核各項收支計算,如發現遺漏、錯誤,應即查詢或通知更正。

(5)對於預算執行發生重大變動者應通知檢討改善,如發現不當情事或重大特殊問題,應派員深入調查迅速依法辦理。

(二)資產重估之有關紀錄(第53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

(一)標準(第51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二)撥補(第52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 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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