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通常用語

作者:陳弘儒/王曉瑜/陳雲飛

公文通常用語

製作公文時,應注意使用適當的措詞與專門術語。術語乃約定成俗,不可任意使用,或自創新語。且應依行文系統,使用適當體裁和用語。此外公文製作須避免使用艱深費解之詞彙,力求「簡、淺、明、確」,而加具適當的標點符號,不但可便於閱讀和瞭解,更可避免被誤解而造成困擾。在行政院函頒修正的「文書處理手冊」中,對於公文用語、法律用字、法律用語與標點符號作了統一的規範,以下將之列出,提供參考。

(一)公文用語規定

1.期望用語

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覆」。

2.准駁性、建議性

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3.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

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台端」、「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貴機關」或「貴單位」。

4.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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