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第5條~第9條

作者:陳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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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第5條~第9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5條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第6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第7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第8條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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