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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概說
作者:陳雲飛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文程式條例
概說
(一) 我國最早的《公文程式條例》,由國民政府於民國17年11月15日制定公布。
(二) 原公文程式及用語過於陳舊,為求行政革新,因此蔣經國先生擔任行政院院長時,進行公文改革,推動修正
《公文程式條例》14條全文,經立法院討論通過,於民國61年1月25日公布實施。
(三) 之後為因應時代潮流,於民國82年,對於電報、傳真及其他電子文件,賦予法律地位;民國87年,簡化公文
格式、用紙尺寸、統一字碼及取消欄框,以利未來電子交換,縮短公文傳遞時間,並降低成本。
(四) 鑒於國際間交往日愈密切,文書資料來往頻繁,為與國際接軌並兼顧電腦作業平臺屬性,在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的努力推動下,《公文程式條例》於民國93年加以修正,規定公文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由行政院發布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 民國96年,行政院研考會訂定「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以利推動公文線上簽核以達成提高行政效率和
節能減紙的目標,其推動時程如下:
1. 第1階段(優先推動)(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選擇適合之機關優先進行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建置及推動作業。
2. 第2階段(普及推動)(民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由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及地方一級機關建置公文線上簽核系統。
3. 第3階段(全面推廣)(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各機關公文系統全面使用線上簽核作業。
(六) 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無須挪抬(空格)
根據行政院104年3月25日院臺綜字第1040127907號函,「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即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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