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作法說明

作者:洪正、陳雲飛

公文的作法說明

一、令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

(一)製作要領: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甲、訂定「○○○施行細則」。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丙、廢止「○○○辦法」。

(2)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3)公、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2.人事命令:

(1)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2)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二)字型大小:

1.機關全銜、文別:20點字(置中對齊)。

2.令內容等主要資訊:16點字(靠左對齊)。

3.發文日期、發文字號等普通資訊:12點字(靠左對齊)。

4.頁碼頁尾等參考資訊:10點字(置中對齊)。

(三)印信:

蓋於發文字號及另內容之間右方。

二、函

(一)「函」之製作要領:

1.一般原則:

(1)文字敘述應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簡、淺、明、確」之要求。

(2)文句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3)文內避免層層套敘來文,祇摘述要點。

(4)應採用語氣肯定、詞意妥切、互相尊重之語詞,避免使用艱深費解、無意義或模稜兩可之詞句。

(5)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案情簡單者,得用「主旨」一段完成,不必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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