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與用字

作者:陳弘儒/王曉瑜/陳雲飛

公文用語與用字


(一)稱謂用:

1.上級對下級―稱「貴」
2.下級對上級―稱「鈞」「鈞長」「大」(無隸屬)
3.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4.間接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必要時稱「該」
5.間接對機關職員―稱「職稱」
6.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台端」「君」
7.平行―稱「貴」
8.自稱―稱「本」
9.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通稱「貴機關」或「貴單位」

(二)期望用:視需要酌用

「希」
「請」
「查照」
「照辦」
「辦理見復」
「核示」、「鑒核」
「請轉行照辦」
「轉行」、「轉告」

(三)統一用字(語):

公布
身分
占有
徵稅
帳目
牴觸
計畫、策劃
雇員、僱用
聲請(對法院)、申請(對機關)
關於
紀錄、記錄
領事館
蒐集
儘量
貫徹、澈底
設機關、置人員
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十八條
制定(法律)、訂定(命令)

(四)注意事項:

 1.使用標點符號
 2.避免艱深費解無意義模稜兩可
 3.肯定堅定互相尊重
 4.阿拉伯字註明承辦月日時分
 5.法條條文序數不用大寫
 6.司法審判文書另訂實施

一、書寫方式

(一)書寫方式:

公文應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橫行書寫。

(二)紙張及版面:

以A4紙張直式橫書為原則。

(三)裝訂:

左側裝訂。

(四)頁碼:

頁尾置中。

(五)字型:

中文採楷書。

二、分項條列序號

(一)公文內容得視需要分項條列

分項條列序號,應全部以全形字元呈現,但併同使用之圓括號「()」,以半形字元「()」呈現,以維持公文所用標點符號之一致性,同時節省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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