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概述-公文的定義

作者:陳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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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概述-公文的定義

公文的定義

公文具有固定的程序、格式和用語,作為共同遵循的依據,且擁有法律效力的約束性及強制性。所謂「公文」,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一條云:「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因此公文乃是機關相互間,或個人與機關相互間,為處理公務,表達意志、目的與期望,按一定程序和格式,所撰寫具有特定格式之公務文書,簡稱為公文。根據此條文可知,只要是處理公務的文書,都可稱為公文,並不侷限於「公務員」在職務上的製作,故沒有公務員身分和法定職務的公民,向公務機關單位有所陳述或請求的事項,不論為公為私,其所作成的文書,也屬於公文的範圍。而公文的內涵要件為:

(一)必須是處理公務之文書。

(二)必須有一方是機關。

(三)必須符合一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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