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作者:陳弘儒/王曉瑜/陳雲飛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1.數字用語

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2.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

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3.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

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4.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阿拉伯數字   

(1)代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    

用法舉例

ISBN 988-133-005-1、M234567890、附表(件)1、院臺秘字第0930086517號、臺79內字第095512號

(2)序數   

用法舉例:

第4屆第6會期、第1階段、第1優先、第2次、第3名、第4季、第5會議室、第6次會議紀錄、第7組

(3)日期、時間       

用法舉例:

民國93年7月8日、93年度、21世紀、公元2000年、7時50分、520就職典禮、72水災、921大地震、911恐怖事件、228事件、38婦女節、延後3週辦理

(4)電話、傳真       

用法舉例:

(02)3356-6500

(5)郵遞區號、門牌號碼       

用法舉例:

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3樓304室

(6)計量單位   

用法舉例:150公分、35公斤、30度、2萬元、5角、35立方公尺、7.36公頃、土地1.5筆

(7)統計數據(如百分比、金額、人數等)

用法舉例:80%、3.59%、6億3,944萬2,789元、639,442,789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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