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作者:郭妍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鐵路特考

(一)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二)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處理程序

一、文書處理程序一般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處理文書,應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之權責,以期密切配合。

(二)各機關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

(三)各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惟機關之組織單位不在同一處所及以電子交換行之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收發電報、傳真、電子交換及機密文書,並應指定專人處理。

(五)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

(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採用收發文同號。

(七)文書須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西元紀年。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